法院观点:农村旧房翻建,应适当处理,限期拆除决定予以撤销
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即1987年以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这条规定在网上引起巨大反响。近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在解读该规定时提出,考虑《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全面修订,正式提出“用途管制”,可从1999年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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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城乡规划法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尤其是当事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2.当事人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而且是唯一居所。如认定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当事人家庭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行政机关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01行终367号
审 判 长 魏浩锋
审 判 员 王 坤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尹 粤
书 记 员 郎莉萍
(来源:专注行政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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